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0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無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免徵契稅之適用
要旨
一30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無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免徵契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可否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免徵契稅。說明:二、按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既明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爰適用該免徵契稅規定者,應以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為限。另同條例第12條及第16條規定,土地及興建住宅係「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違占建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是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應無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免徵契稅之適用。(財政部105/03/21台財稅字第105040065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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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0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