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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0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無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免徵契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一30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無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免徵契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可否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免徵契稅。說明:二、按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既明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爰適用該免徵契稅規定者,應以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為限。另同條例第12條及第16條規定,土地及興建住宅係「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違占建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是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應無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免徵契稅之適用。(財政部105/03/21台財稅字第10504006550號函)

編註

則次:30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0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兵以「價售」方式取得眷村改建零星餘戶無眷改條例第25條第1項免徵契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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