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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0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二1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因遺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繳納契稅乙案,查現行契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編者註:現行法已刪除)其立法意旨,係因繼承財產須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明定免徵契稅。本案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既同屬遺產稅課徵範圍,自應准比照上開條款規定,免徵契稅。(財政部60/08/19台財稅第36479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60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二1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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