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要旨
二1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因遺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繳納契稅乙案,查現行契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編者註:現行法已刪除)其立法意旨,係因繼承財產須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明定免徵契稅。本案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既同屬遺產稅課徵範圍,自應准比照上開條款規定,免徵契稅。(財政部60/08/19台財稅第3647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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