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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因公司更名而為不動產更名登記無須課徵契稅

會議日期 62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二2因公司更名而為不動產更名登記無須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因名稱變更,不動產變更登記無須課徵契稅。說明:公司名稱變更,股東亦全部或大部分變更,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更改名稱與變更登記,因公司未經解散,故其公司法人人格並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財政部62/05/23台財稅第33836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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