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公司在籌備中購置不動產成立後為更名登記不課契稅
要旨
二4公司在籌備中購置不動產成立後為更名登記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為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公司正式設立時,得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50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至於非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或非用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者,公司正式設立時,其產權移轉,仍應課徵契稅。(財政部72/09/08台財稅第363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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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