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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公司在籌備中購置不動產成立後為更名登記不課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二4公司在籌備中購置不動產成立後為更名登記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為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公司正式設立時,得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50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至於非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或非用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者,公司正式設立時,其產權移轉,仍應課徵契稅。(財政部72/09/08台財稅第36357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公司在籌備中購置不動產成立後為更名登記不課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二4公司在籌備中購置不動產成立後為更名登記不課契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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