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以籌備處名義申領建造執照房屋建造完成後以代表人名義登記應否課稅釋疑
要旨
二5以籌備處名義申領建造執照房屋建造完成後以代表人名義登記應否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以工廠籌備處名義申領建造執照,房屋建造完成,以代表人名義,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及辦理建物總登記,是否應課徵契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4條)第1項規定: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提出協議書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但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同條第3項規定:法人未核准設立者,其土地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但仍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一、以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二、申請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本案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為代表人單獨1人所有,或籌備人全體共有,應查明該工廠籌備組織情形,工廠確為代表人1人籌組者,以代表人設立房屋稅籍,尚無須課徵契稅。工廠為2人以上籌組者,以代表人設立房屋稅籍,應查明籌組人各所占比率,扣除代表人所有部分外其他部分應課徵契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12/15北市稽財字第1196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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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