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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原以個人名義納稅後更名登記為全體股東或法人所有時之課徵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二6原以個人名義納稅後更名登記為全體股東或法人所有時之課徵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原以個人名義申報繳納契稅,嗣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及第115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4條及第150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為全體股東共有或公司法人所有時,應否再課徵契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A號等22戶房屋,原以甲個人名義申報繳納契稅,於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經地政機關准予加註「乙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嗣後又准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更名為籌備處全體股東共有,其契稅之徵免,請查明各股東原出資比率,參照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年12月15日北市稽財字第119602號函辦理。三、至同市B號等2戶房屋,原以丙個人名義申報繳納契稅,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既經地政機關准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第2項規定加註「丁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復依同規則第115條規定更名登記為「丁實業有限公司」,核與本部72年9月8日台財稅第36357號函釋情形有別,其申請更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准照貴局意見不再課徵契稅。(財政部82/09/29台財稅第820412850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6原以個人名義納稅後更名登記為全體股東或法人所有時之課徵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9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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