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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有爭議未經協議或裁判解約不得由單方撤銷申報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二15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有爭議未經協議或裁判解約不得由單方撤銷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已辦理契稅申報之房屋買賣案件,因買方不履行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可否由賣方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乙案。說明:二、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財政部84/06/20台財稅第841630653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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