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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1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不問應繼分是否相等均不課契稅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二21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不問應繼分是否相等均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編者註:現行條例已修正應改依第2條)之規定,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說明:多人分割遺產,乃係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與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財政部75/03/07台財稅第7533046號函)

編註

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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