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3地下停車場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不辦產權登記者不課契稅
要旨
二23地下停車場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不辦產權登記者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房屋稅條例第3條第20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07/03北市稽財丙字第82621號函)
編註
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3地下停車場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不辦產權登記者不課契稅
(本文參閱房屋稅條例第3條第20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07/03北市稽財丙字第82621號函)
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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