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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3地下停車場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不辦產權登記者不課契稅

發文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二23地下停車場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不辦產權登記者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房屋稅條例第3條第20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07/03北市稽財丙字第82621號函)

編註

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3地下停車場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不辦產權登記者不課契稅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 75 年 07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