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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1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二41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者,尚無課徵契稅問題。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上述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應准予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財政部96/05/08台財稅字第09604527040號函)

編註

則次:4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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