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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4實施者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核課契稅徵免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二44實施者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核課契稅徵免原則

函釋全文

一、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折價抵付共同負擔而移轉予實施者,該次移轉應依同條例第46條第6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6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徵契稅。至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亦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移轉,該次移轉應依契稅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二、本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380號函說明二、(一)後段「次依同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參與權利變換後,按其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應有部分,其性質可認屬出資興建房屋之原始起造人,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稅範圍。」文字,自即日起刪除。三、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之案件,仍依本部修正前96年函規定辦理。(財政部100/02/21台財稅字第09900426890號令)

編註

則次:44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4實施者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核課契稅徵免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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