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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佃農偕同地主以其所有三七五出租土地與他人合作建屋,興建完成後,佃農依應得補償金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說明:查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依上述規定,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本案佃農以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應得之補償金換取房屋,實質為買賣,未便比照地主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財政部72/12/30台財稅第39214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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