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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79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當事人雙方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應如何核課契稅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復依財政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本案雙方當事人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臺灣省稅務局79/03/16稅三字第20080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79 年 03 月 16 日發布,要旨: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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