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土地租賃權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會議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以土地租賃權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甲等4人以提供承擔A土地租賃權為對價與建設公司簽訂合作興建大樓契約,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取得之房屋究應依買賣或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一案。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復依本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本案主旨所述房屋,既經查明係土地租賃權與新建房屋所有權之互易行為,應非屬不動產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又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甲等4人以土地租賃權為對價取得房屋,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財政部90/02/15台財稅字第0900460168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以土地租賃權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