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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土地租賃權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以土地租賃權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甲等4人以提供承擔A土地租賃權為對價與建設公司簽訂合作興建大樓契約,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取得之房屋究應依買賣或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一案。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復依本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本案主旨所述房屋,既經查明係土地租賃權與新建房屋所有權之互易行為,應非屬不動產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又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甲等4人以土地租賃權為對價取得房屋,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財政部90/02/15台財稅字第0900460168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土地租賃權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課徵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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