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要旨
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函釋全文
依照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甲貸款興建之國民住宅,係於建築完成並辦妥建築物產權登記後始讓與乙承受,而乙除付給甲自備配合二成款暨償還土地銀行貸款部分利息外,並承擔甲未償還之債務,此項行為,核屬不動產買賣,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課徵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8/12/12財稅三字第10469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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