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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納稅

會議日期 64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納稅

函釋全文

當事人以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或房屋移轉,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財政部64/09/22台財稅第36901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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