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交換契稅
要旨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交換契稅
函釋全文
某社區國民住宅受配戶甲與乙等2戶申請交換應否課徵契稅一案,查甲乙2人受配房屋既經設立稅籍,並經縣政府核准交換在案,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6條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臺灣省稅務局69/03/06稅三字第25411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交換契稅
某社區國民住宅受配戶甲與乙等2戶申請交換應否課徵契稅一案,查甲乙2人受配房屋既經設立稅籍,並經縣政府核准交換在案,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6條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臺灣省稅務局69/03/06稅三字第25411號函)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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