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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交換契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69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交換契稅

函釋全文

某社區國民住宅受配戶甲與乙等2戶申請交換應否課徵契稅一案,查甲乙2人受配房屋既經設立稅籍,並經縣政府核准交換在案,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6條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臺灣省稅務局69/03/06稅三字第25411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交換契稅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69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交換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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