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之停車位調換位置其建物門牌不同者應課交換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之停車位調換位置其建物門牌不同者應課交換契稅

函釋全文

甲建設公司與乙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該兩者區分所有建物之門牌坐落既不同,應無本部86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60306662號函規定之適用,仍請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課徵契稅。(財政部88/01/28台財稅第880040911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之停車位調換位置其建物門牌不同者應課交換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1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