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之停車位調換位置其建物門牌不同者應課交換契稅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之停車位調換位置其建物門牌不同者應課交換契稅
函釋全文
甲建設公司與乙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該兩者區分所有建物之門牌坐落既不同,應無本部86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60306662號函規定之適用,仍請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課徵契稅。(財政部88/01/28台財稅第8800409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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