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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

會議日期 68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

函釋全文

三親等(編者註:已改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契稅部分,稽徵機關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原買賣契約。(財政部68/12/06台財稅第38733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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