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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贈與未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不得由贈與人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贈與未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不得由贈與人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贈與,在尚未為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不得由贈與人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說明:二、依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又依同法第114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案贈與房屋事件,於贈與契約訂立並依法報繳契稅後尚未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依前揭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例:「被繼承人生前固有將其所有財產為贈與之權,第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不動產為贈與者(編者註:所涉民法第407條條文業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刪除),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成立契約後,尚未為移轉登記,而被繼承人即已死亡,則被繼承人就該不動產仍有所有之權利,並負為移轉登記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俾贈與發生效力之義務,而被繼承人此項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時應由繼承人承受」之意旨,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而受贈人之繼承人則可請求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故本案如經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尚無不可;惟如僅由贈與人單獨申請,即有未合,應不予受理。(財政部81/12/01台財稅第811685321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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