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1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無額外收費徵免釋疑
要旨
六21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無額外收費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並無額外收取費用,應否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課徵娛樂稅乙案,請參照本部82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21491274號函辦理。(財政部96/03/13台財稅字第09600031560號函)
編註
則次:21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1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無額外收費徵免釋疑
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並無額外收取費用,應否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課徵娛樂稅乙案,請參照本部82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21491274號函辦理。(財政部96/03/13台財稅字第09600031560號函)
則次:21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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