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9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稅
要旨
六39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應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財政部90/06/06台財稅字第090045376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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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9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