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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2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娛樂,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如係作為本事業之用,應准依照筵席及娛樂稅法第4條第3項(編者註:即現行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免徵娛樂稅。至於演出之必要費用應准由上述團體列支,視為本事業之正當用途。(財政部63/11/04台財稅第38062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由財政部於民國 63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2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