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
要旨
一2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娛樂,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如係作為本事業之用,應准依照筵席及娛樂稅法第4條第3項(編者註:即現行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免徵娛樂稅。至於演出之必要費用應准由上述團體列支,視為本事業之正當用途。(財政部63/11/04台財稅第380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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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