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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法院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者應依法貼花

要旨

1法院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者應依法貼花

函釋全文

當事人未提出書面契約,由公證人基於言詞陳述契約意旨,作成公證書者,該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除由法院公證處保存之原本外,交付當事人之正本,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財政部45台財稅發第2129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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