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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1代收代付款項所立之收據應貼花

會議日期 75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二21代收代付款項所立之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貴中心(編者註: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接受各發卡銀行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銀行,核屬代收代付款項,由貴中心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財政部75/04/14台財稅第7522275號函)

編註

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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