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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8銀行保險及信託投資業非本業收入開立具營業發票收據者免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二38銀行保險及信託投資業非本業收入開立具營業發票收據者免貼花

函釋全文

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者因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2款、第23款及第24款(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條第23款、第24款及第25款)之規定,均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其等因免開統一發票而基於業務需要另立之收據,既係用以取代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繳納印花稅。(財政部86/09/12台財稅第861915311號函)

編註

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8銀行保險及信託投資業非本業收入開立具營業發票收據者免貼花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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