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1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
要旨
二51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與法院之公證人辦理相同事務,但其非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政府機關,則其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3/06/15台財稅字第0930474345號函)
編註
則次:5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1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
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與法院之公證人辦理相同事務,但其非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政府機關,則其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3/06/15台財稅字第0930474345號函)
則次:5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二51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