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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1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

會議日期 93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二51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與法院之公證人辦理相同事務,但其非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政府機關,則其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3/06/15台財稅字第0930474345號函)

編註

則次:5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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