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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7公司附設補習班就其教育勞務收入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免納印花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二57公司附設補習班就其教育勞務收入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免納印花稅

函釋全文

○○公司附設補習班就其教育勞務收入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應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發票,得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繳納印花稅。(財政部賦稅署103/08/21臺稅消費字第10304013450號函)

編註

則次:57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7公司附設補習班就其教育勞務收入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免納印花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