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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8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四8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買賣預拌混凝土所書立之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乙案,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就各契約規範內容,分別認定,依法課徵。說明:二、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尚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至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808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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