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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

會議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四1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

函釋全文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課徵印花稅。(財政部93/06/29台財稅字第09300325280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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