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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四1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

函釋全文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課徵印花稅。(財政部93/06/29台財稅字第09300325280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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