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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3契約如為申請補助應具條件而非約定提供勞務收取報酬者免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四13契約如為申請補助應具條件而非約定提供勞務收取報酬者免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與中國生產力中心訂定之「經濟部協助國內民營企業延攬海外產業專家經費補助契約書」非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本案○○公司聘請海外產業專家返國至該公司服務,並依據「經濟部協助國內民營企業延攬海外產業專家返國服務暫行作業要點施行規定」(編者註:已修正為「經濟部協助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作業要點施行規定」,於104年廢止)向經濟部委辦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經費補助,而與該中心所簽定之契約書,核其性質,應屬約定該公司申請補助經費所應具備之條件(例如產業專家應確實返國服務,支領薪資,以及提出工作計畫,並確實執行等),並非約定該公司對中國生產力中心提供勞務收取報酬,應非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財政部88/01/30台財稅第881898101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3契約如為申請補助應具條件而非約定提供勞務收取報酬者免貼花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1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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