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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賃小客車歇業未辦異動登記其名下車輛之使用牌照稅課徵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租賃小客車歇業未辦異動登記其名下車輛之使用牌照稅課徵釋疑

函釋全文

依公路法第46條第1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租賃小客車業歇業如未依上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其車籍資料雖仍載為「租賃小客車」,惟實質上營業主體已未營運,該車輛實際上亦非營業使用,自無本部上開85年函釋(編者註:85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51918302號函)之適用。(財政部101/07/11台財稅字第1010458677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賃小客車歇業未辦異動登記其名下車輛之使用牌照稅課徵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發布,要旨:租賃小客車歇業未辦異動登記其名下車輛之使用牌照稅課徵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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