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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申領無人載具車輛之試驗牌照者依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牌照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申領無人載具車輛之試驗牌照者依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牌照稅

函釋全文

創新實驗申請人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者,其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6 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並自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日生效。(財政部108/10/17台財稅字第10800636720號令)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申領無人載具車輛之試驗牌照者依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牌照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