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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申領無人載具車輛之試驗牌照者依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牌照稅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申領無人載具車輛之試驗牌照者依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牌照稅

函釋全文

創新實驗申請人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者,其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6 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並自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日生效。(財政部108/10/17台財稅字第10800636720號令)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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