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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已裝置特殊灑水設備不能用作載貨用之灑水車免牌照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3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四1已裝置特殊灑水設備不能用作載貨用之灑水車免牌照稅

函釋全文

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編者註:現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使用之灑水車,如經查明確在車身平版上固定裝置灑水之特殊設備,不能同時用作載運貨物及其他用途者,其應繳使用牌照稅,可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免徵。(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9/01財稅三第76012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已裝置特殊灑水設備不能用作載貨用之灑水車免牌照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3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四1已裝置特殊灑水設備不能用作載貨用之灑水車免牌照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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