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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已裝置特殊灑水設備不能用作載貨用之灑水車免牌照稅

會議日期 53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四1已裝置特殊灑水設備不能用作載貨用之灑水車免牌照稅

函釋全文

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編者註:現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使用之灑水車,如經查明確在車身平版上固定裝置灑水之特殊設備,不能同時用作載運貨物及其他用途者,其應繳使用牌照稅,可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免徵。(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9/01財稅三第76012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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