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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9環境保護局所有辦理廚餘回收工作之曳引車徵免使用牌照稅釋疑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四19環境保護局所有辦理廚餘回收工作之曳引車徵免使用牌照稅釋疑

函釋全文

環境保護局所有辦理廚餘回收工作之曳引車,既經查明尚非屬具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性質之特種車,未便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至附掛於曳引車之半拖車部分,因尚無動力,並未課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5/01/23台財稅字第09504704150號函)

編註

則次:19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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