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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八1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免稅

函釋全文

按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是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本案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101/01/06台財稅字第10004754620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1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