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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免稅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八1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免稅

函釋全文

按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是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本案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101/01/06台財稅字第10004754620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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