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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8核釋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出境恢復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八18核釋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出境恢復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嗣身心障礙者出境 2 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免稅車輛應認非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至身心障礙者出境,於其戶籍未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前,該車輛仍得認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免予補徵;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亦同。 二、前點恢復課稅之免稅車輛,嗣該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其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應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並溯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免徵;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自申請之日免徵。(財政部108/06/19台財稅字第10800007140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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