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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2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所有且專用之車輛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九2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所有且專用之車輛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免稅

函釋全文

貴會(編者註:○○社會福利基金會)所有專供受託辦理公設民營機構使用之車輛,是否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並以該機構名義申辦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立法意旨,係指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且專用,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為其免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93/07/15台稅中一發字第0930474430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9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九2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所有且專用之車輛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免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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