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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0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

函釋全文

對於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案件,請轉知貴屬各警備檢查單位協助,責令拾獲人或受貨人報關完稅或移送海關依法核辦。(財政部60/06/16台財關第15014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0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