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時適用第1欄稅率計算關稅
要旨
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時適用第1欄稅率計算關稅
函釋全文
目前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依法沒入後,在變賣處理時,適用第2欄(編者註:已改為第1欄)稅率計算關稅。(財政部91/11/06台財關字第0910550708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沒入變賣時適用第1欄稅率計算關稅
目前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依法沒入後,在變賣處理時,適用第2欄(編者註:已改為第1欄)稅率計算關稅。(財政部91/11/06台財關字第0910550708號令)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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