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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含關稅配額農產品重量未超過全部重量20%仍得要求進口人分項申報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含關稅配額農產品重量未超過全部重量20%仍得要求進口人分項申報

函釋全文

二、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即使所含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重量合計未超過全部混合物重量之20%,貴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尚得要求進口人分項申報。重新分項申報之稅則號別是否准予進口,依經濟部公告之輸入規定為準。三、本案進口人甲商行申報自中國大陸進口之PIGEON FEED乙批,因申報之貨名籠統,且混合管制進口之大陸紅豆,經貴總局查報已有取巧且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情事,雖該廠商報運進口之原料型態混合物含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重量合計未超過全部混合物重量之20%,貴總局尚得本於權責要求進口人就紅豆乙項分項申報,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1/10/16台財關字第0910059204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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