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無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認定標準應包括稻米
要旨
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無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認定標準應包括稻米
函釋全文
為應稻米進口自92年元月起改採關稅配額制度,對於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關「藉機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虞」之實務認定標準,應將稻米一併納入適用,即紅豆、花生、桂圓、乾香菇、大蒜、乾金針及「稻米」之合計重量超過混合物重量之20%或「稻米」之個別重量等於或超過10%,得作為業者有「藉機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虞」之實務認定標準。(財政部92/01/02台財關字第0910550874號函、財政部關稅總局92/01/08台總局徵字第092010018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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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