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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無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認定標準應包括稻米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無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認定標準應包括稻米

函釋全文

為應稻米進口自92年元月起改採關稅配額制度,對於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關「藉機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虞」之實務認定標準,應將稻米一併納入適用,即紅豆、花生、桂圓、乾香菇、大蒜、乾金針及「稻米」之合計重量超過混合物重量之20%或「稻米」之個別重量等於或超過10%,得作為業者有「藉機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虞」之實務認定標準。(財政部92/01/02台財關字第0910550874號函、財政部關稅總局92/01/08台總局徵字第0920100183號公告)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無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認定標準應包括稻米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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