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之處理
要旨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之處理
函釋全文
關稅記帳之進口原料,如經法院執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時,請仍依貴部(編者註:前司法行政部)台(65)函民字第09982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67/04/07台財關第13588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強制執行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之處理
關稅記帳之進口原料,如經法院執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時,請仍依貴部(編者註:前司法行政部)台(65)函民字第09982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67/04/07台財關第13588號函)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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