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商港法拍賣貨物之拍定人應繳納關稅
要旨
依商港法拍賣貨物之拍定人應繳納關稅
函釋全文
各港務局(編者註:「港務局」已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依商港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3條)規定拍賣打撈清除港區內之沈船、物資、漂流物及依同法第2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規定會同海關拍賣逾期未領取,由查封船舶卸下之貨物時,均應於拍賣公告中加註說明「拍賣標的物如為未稅貨物者,拍定人應自行負責向海關辦理報關及納稅手續。」(財政部70/01/14台財關第104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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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