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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中央銀行發行之儲蓄券充作關稅擔保之處理原則

會議日期 76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以中央銀行發行之儲蓄券充作關稅擔保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貴司署函報中央銀行發行之儲蓄券,可否充作關稅之擔保乙案。說明:以中央銀行儲蓄券充作關稅擔保,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中央銀行發行之儲蓄券縱經設立質權,質權人亦不得於期前提取本息。(二)以儲蓄券為關稅之擔保,對於所擔保之稅款、罰鍰,由於不能適時變現,如其到期日後於納稅期限,除就應納之稅款繳稅外,仍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海關並應於到期前將上情通知納稅義務人。(三)中央銀行發行之儲蓄券可作為擔保關稅之範圍,暫以進口機器設備分期繳納案件及外銷品沖退原料進口稅捐記帳案件為限。(四)中央銀行發行之儲蓄券充作關稅擔保時,其設質手續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有關詳情,請逕洽經售機構。(財政部76/10/28台財關第76105300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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