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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

會議日期 8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

函釋全文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編者註:已納入關稅法第11條)及「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3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條)所稱「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中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至可否受理授信機構之保證,由各地區關稅局本於職權逕行審核,毋須申請本部核准。(財政部84/10/03台財關第841727223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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