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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

函釋全文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編者註:已納入關稅法第11條)及「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3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條)所稱「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中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至可否受理授信機構之保證,由各地區關稅局本於職權逕行審核,毋須申請本部核准。(財政部84/10/03台財關第841727223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10 月 03 日發布,要旨: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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