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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立委請求提供報關資料如依法定程序並經院會同意後可配合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立委請求提供報關資料如依法定程序並經院會同意後可配合辦理

函釋全文

有關立法委員請求提供關稅法第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2條)所規定之各項報關資料一節,為兼顧海關依法對於報關資料之保密責任,及立法委員執行調閱之權利,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於立法院成立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並經院會同意後再配合辦理。(財政部92/10/29台財關字第0920504658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立委請求提供報關資料如依法定程序並經院會同意後可配合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發布,要旨:立委請求提供報關資料如依法定程序並經院會同意後可配合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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