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保署為勾稽查核需要可配合提供業者回收物品進出口報關資料免逐案報核
要旨
環保署為勾稽查核需要可配合提供業者回收物品進出口報關資料免逐案報核
函釋全文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執行資源回收相關業務,勾稽查核業者應繳之回收清潔處理費,請配合提供甲商行進口報單第○○○號報單資料。說明:二、嗣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此類案件請依本部91年2月7日台財關字第0910004434號函辦理,無需再逐案報部核定。(財政部93/10/12台財關字第09300510630號函)附件:財政部91年2月7日台財關字第0910004434號函為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訂資源回收相關業務,並勾稽查核業者申報之進出口資料,以防業者規避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依關稅法第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同意該署屬海關可提供資料之機關,請配合提供經該署公告應回收容器及物品輸入或製造業者之進出口報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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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