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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預估發票價格先行報關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應限期補送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以預估發票價格先行報關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應限期補送發票

函釋全文

二、按預估發票,非屬關稅法第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納稅義務人如需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應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期限內補送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補送期限依照本部80年2月23日台財關第790469372號函規定(即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辦理。三、前述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報關時於報單上主動聲明其所檢附之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之價格係屬暫訂價格。(財政部86/02/03台財關第850694011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預估發票價格先行報關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應限期補送發票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2 月 03 日發布,要旨:以預估發票價格先行報關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應限期補送發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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