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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則號別申報有誤經更正通知補稅4個月內得檢具證明申請減免關稅
要旨
稅則號別申報有誤經更正通知補稅4個月內得檢具證明申請減免關稅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通關時申報之稅則號別有誤,經海關更正稅則號別並通知補繳稅款,自接獲海關通知之日起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減、免關稅者,除涉有違章情事外,其溢繳之關稅准予發還。(財政部93/02/24台財關字第093000538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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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