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則號別申報有誤經更正通知補稅4個月內得檢具證明申請減免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稅則號別申報有誤經更正通知補稅4個月內得檢具證明申請減免關稅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通關時申報之稅則號別有誤,經海關更正稅則號別並通知補繳稅款,自接獲海關通知之日起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減、免關稅者,除涉有違章情事外,其溢繳之關稅准予發還。(財政部93/02/24台財關字第0930005383號令)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稅則號別申報有誤經更正通知補稅4個月內得檢具證明申請減免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